吉林省忠鹿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向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EDG67L4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盘古大街陈长立诊所东行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195号
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销售的鹿肾丸和鹿肺丸购进于吉林省锦晟鹿业科技有限公司,鹿肝丸购进于通化宏汇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吉林省忠鹿鹿业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产品有退货,退回的产品大多数塑封和包装盒都已损坏无法二次销售,因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大多是吉林省锦晟鹿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便找到纸盒厂定做了一批鹿心丸的包装盒,标签上冒用了吉林省锦晟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CPIC承保资质、商品条码等信息,制作包装盒时当事人未要求对方开具收据,无法提供制作费用,因此产品包装盒上涉嫌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因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中无鹿心丸这个品类,所以当事人将退货的正规产品拆封后均装入自己制作的鹿心丸包装盒内重新销售。因当事人不会图片精修,一直以来是委托吉林省军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平台产品进行图片精修和上传,产品于2025年7月19日首次上传至快手平台,依据广告合同,涉案产品的广告费用收费200元,因吉林省军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仅负责图片的精修与上传,精修的图片也由当事人提供,吉林省军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见其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产品仅通过快手店铺线上销售,涉案产品鹿心丸的ID为24849974993537,执法人员向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发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调查产品的实际销量。依据回函,涉案产品实际销量为345单,该产品在平台上是拍一单发六盒,销售单价为79.9元/6盒,综上涉案产品在快手平台销售2160盒(334*6+7*2*6+4*3*6),销售额为28764.00元(2160÷6*79.9),案件办理期间退货4单,销售额为319.6元(79.9*4)。涉案产品在线上销售总货值为29083.60元(28764+319.6);执法人员现场扣押鹿心丸成品896盒,半成品498盒和1900颗散丸,一盒产品是6丸,半成品进价为10元/盒,成品货值为11931.73元(896÷6*79.9),半成品货值为8146.67元((498+1900÷6)*10),涉案产品现场扣押总货值为20078.40元。综上所述,此案货值为49162元(29083.60+20078.40),违法所得为28764.00元。因产品仅在线上销售,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在快手店铺主页发布召回公告,2025年9月15日将产品下架,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联系退回产品
当事人将正规产品更换虚假外包装重新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鹿心丸产品外包装盒内容冒用其他企业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冒用其他企业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际销售的产品不是鹿心丸却在快手平台网页标题上宣称销售鹿心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产品未获得保险承保却在外包装盒上印有CPIC太平洋保险承包、快手店铺图片宣称获得PICC人保承保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鹿肝丸、鹿肾丸、鹿肺丸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及检测报告,产品无质量问题,仅更换了外包装,在知晓自身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在平台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办案机构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冒用他人条码的违法行为按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764.00元;2.罚款28764.0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896盒鹿心丸、65盒鹿肺丸、276盒鹿肾丸、43盒鹿肝丸、247张鹿心丸标签、114盒无外包装产品、72个空盒、1900颗散丸产品;2.罚款24581.00元。三、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2109.00元。请审批。
7334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