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何立新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立新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DU5PR56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渔薪镇陈桥新村1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186652),在湖北省天门市渔薪镇陈桥新村148号从事早餐糕点经营活动。
2025年3月,当事人以9元/袋的价格,从天门市陈又小食品经营部处购进品名为“WUFENG”牌复配油条膨松剂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5袋(规格:500g/袋),购货金额45元。该油条膨松剂生产日期:2023年9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在餐饮活动中已使用4袋半,还剩余半袋和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添加剂混放在厨房桌上。
2026年4月15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内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使用记录台账,无法确定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没有查验供货方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等凭证,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现场销毁,倒入垃圾桶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