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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向桥乡百事旺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菊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CGBE5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向桥乡向桥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44号
2026年5月6日,本局向桥所收到蕲春县第七实验中学向桥校区情况反映称该校有未成年学生从当事人处购买卷烟,并提供了该校学生购买卷烟微信支付记录截图2张。截图显示付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26年4月11日付款17元、2026年4月26日付款18元,收款方名称均为“向桥百事旺购物八一15571346982”。当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核查,当事人收银台旁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警示贴,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经营者调取监控录像,但因当事人监控储存时限限制,无法查看2026年4月11日和2026年4月26日的监控录像。 经查明,上述微信支付记录截图显示的“向桥百事旺购物八一15571346982”为当事人超市收款码名称。付款金额17元、18元分别对应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利群”“金圣”卷烟。当事人承认上述学生购买卷烟微信支付记录截图真实性,且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的顾客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还有无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行为,故认定违法所得为3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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