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冷健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5Y5UH6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0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5)赣0111民初10488号
劳动争议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8
(2024)赣0111民初86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张**,江西广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241号
2025年4月8日晚10时左右,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员工熊宗勇驾驶挂靠于该医院的救护车(车牌为赣AQ15G0),以该医院名义私自转运江西省儿童医院患者唐某某至上海市内医院急诊,全程往返路程为1600公里,转运业务收取该患者转运费28000元。 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费”公示收费标准为“20元/3公里”,即每公里为6.67元,南昌市至上海市转运救护业务来回路程共计1600公里,按照公示标价计算,应收10672元。因该医院未对案涉救护车及熊宗勇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该医院工作人员驾驶救护车转运服务中,在“救护车费”公示标价外加收价款17328元。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民营救护车800公里收费2.8万元”的舆情事件发生后于2025年6月18日已将多收款退还给患者唐某某,退回金额1732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购进了8盒(5支/盒)“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号:230701,生产单位: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06月),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进货发票,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医疗服务中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使用了39支,已超过有效期(现场检查日期2025年7月5日)最后1支存放在临期药品货架上待使用,其实际货值是28.73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是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制定,医院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其与南昌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有《南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贯标版)》、《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执行。2023年4月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多收取医保基金涉及个人自付部分有1.超标准收费项目:如同一手术不同切口未减计收费、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CT平扫同时增强未减计费用等;2.重复收费项目:收取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费用同时收取尿道输尿管镜检查、普通针刺同时收取电针费用,共计26110.432元(依据《医保退款个人部分》款项的具体清单计算)。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号: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06月))壹支;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其公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救护车转运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1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将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费用26110.43元退回给交款人。截至责令退款期满,当事人未退回款项金额26110.43元,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6110.43元。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号: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06月))壹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10.43元(贰万陆仟壹佰壹拾元肆角叁分); 3.处罚款人民币61110.43元,罚没共计人民币87220.86元(捌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捌角陆分)上缴国库。
35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湖卫医罚﹝2025﹞10号
南昌赣医医院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填写病历及未执行三级查房制度。
罚款:28000元
2800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0-11
3
湖医保处字﹝2025﹞2号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责令改正,处违规医保金额1倍罚款
31508.56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2025-07-16
4
湖医保处字﹝2024﹞第11号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标准收费、过度诊疗、重复收费
责令改正,处违规医保金额1倍罚款
327870.29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2024-10-12
5
湖医保处字﹝2023﹞第1号
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医用耗材
责令改正,处违规医保金额1.5倍罚款
42087.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