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恒太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青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8MA618E633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溪县蒲莲镇桐元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溪市监处罚〔2025〕1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在重庆市巫溪县蒲莲镇桐元村三组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8年4月17日。2025年4月,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联系当事人,要订购一批豌豆粉条。当事人保存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微信为双尚商贸。因当事人平时未加工过豌豆粉条,对豌豆粉条的生产技术不够成熟,生产的粉条不够美观。当事人随后采购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甲酸钠500g,价格38.0元,制作有食品添加剂入库单。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使用玉米淀粉、豌豆粉,出库使用了250g苯甲酸钠,共生产了豌豆粉条100袋,每袋10把,10kg/袋,共1000kg,价格6000元,于2025年7月25日全部送至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双尚商贸),开具有销货单。2025年8月28日,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已该批次豌豆粉条煮过后容易断和溶为由,将该批次未销售的300kg豌豆粉条退货给当事人,金额1800元,当事人制作有退货单。退货后当事人因天气热不易保存,将该批次退货的粉条自行处理了。2025年9月8日,当事人使用玉米淀粉、豌豆粉,出库使用了250g苯甲酸钠,共生产了豌豆粉条60袋,每袋10把,10kg/袋,共600kg,价格3600元,于2025年10月26日全部送至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双尚商贸),开具有销货单。2025年11月7日,重庆尚为商贸有限公司因2025年4月26日批次的豌豆粉条抽检不合格,将2025年9月8日批次的豌豆粉条除抽样检测的样品外全部退货,当事人开具有退货单,退货单上数量未除去抽样检测的粉条,还是计算的600kg,退款3600元,该批次粉条被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予以扣押。当事人在2025年10月27日收到不合格豌豆粉条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0月29日将2025年4月26日批次的产品送至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与执法人员抽检一致。随后,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并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11月11日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豌豆粉条,共两批次,数量为1000kg+600kg=1600kg,货值金额6000+3600=9600元。除去退货的300kg+600kg=900kg,退货金额5400元,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600-5400=42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6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00.0元;3.没收2025年9月8日生产的豌豆粉条60袋。
26000.00元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