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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东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4F2BL45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街道办事处子龙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8月31日,主要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经营活动。2026年3月22日,当事人与宜都峡州天龙湾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天龙湾酒店”)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12个月,服务日期自2026年4月26日至2027年4月25日,约定为天龙湾酒店的1部杂物电梯(编号为:DA025022737)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维保费用3000元/年。该杂物电梯于2026年4月2日经检验合格,截至本局检查当日其仍在检验有效期限内。 2026年7月17日,当事人安排维保人员魏刚对涉案电梯进行了季度维护保养并记录,维保人员魏刚取得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至本局2026年8月27日检查时止,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上述涉案杂物电梯进行半月保养并如实记录,其《杂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上未见上述日期(2026年7月17日)之后的保养记录,缺少两次保养记录。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6年8月27日下午对涉案杂物电梯进行了半月维保并记录。因当事人未对涉案杂物电梯做独立的财务核算,且合同中未明确标注半月维保单次费用,无法计算其人工、耗材等费用,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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