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东方老台门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25MA780YAC1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团结南路1区6丘60幢9号(圣水名城小区大门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市监处罚〔2023〕180号
经查,奇台县东方老台门餐馆负责人毛军于2018年6月2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2年5月1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奇台县团结南路1区6丘60幢9号(圣水名城小区大门南侧)。2023年10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奇台县东方老台门餐馆对其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抽检,抽样数量800ml,抽检项目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2023年11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的核查要求,2023年11月16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书,当事人毛军认领了检验报告书(NO:DBJ23652300846530954ZX),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至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将抽检批次的自行清洗的消毒的餐具使用完毕,但未能提供该批次餐具的使用记录。因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奇台县东方老台门餐馆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汤碗)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