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根儿超市七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DJ961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七区55栋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不罚【2022】108号
经调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根儿超市七区店于2022年9月19日、9月20日、9月21日采购的韭菜
、香蕉能说明它们的销售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上游供应商为绿园区王氏蔬菜经销处、沈阳兴羽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根儿超市七区店接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面汇报整改报告,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也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执行第(七)款 “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处罚。
以上证据均履行。该商家负责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