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天瑜工艺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英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C8RU40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4〕10017号
经查:当事人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73号的天瑜工艺品商店内只有寿衣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承认因为个人疏忽未对货架上的寿衣添加价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计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的现场情况。
3.2024年11月28 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对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20日,由执法人员拍摄于现场并经当事
人确认的照片二张计一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实物情况。
5.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合并处罚如下:
1、所售商品使用符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价签进行明码标价。
2、罚款10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