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化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德清 | 注册资本:7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8679153563X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清真食品(民族用品)产业园区16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2-27
(2018)青0222民初2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化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王**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28
2019-03-05
(2018)青0222民初2566号
青海化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12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7号
通过查阅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对企业生产法人韩德清、食品总监韩维国、食品安全员、生产负责人王海辉、打码员何生明、销售马福明、库管韩勇、销售总监韩少云的问询调查了解到,涉案产品实际生产时正值斋月,期间产品产量大于销量,加之客户对产品生产日期比较敏感,其要求只接收标注最新的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了避免剩余产品生产日期距发货日期时间过长,导致货物积压,青海化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排打码员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4月7日之后的日期,以便于及时销出。生产负责人王海辉、销售总监韩少云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提供了部分入库单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其问题产品具体生产情况如下:截止4月7日,青海化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生产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豆制品2780箱,其中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4月8日的豆干有598箱 ,标注生产日期为4月12日的豆干有646箱,标注生产日期为4月14日的豆干有429箱,标注生产日期为4月16日的豆干有600箱,标注生产日期为4月18日的豆干有507箱。
由于实际生产日期与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企业未如实填写包装记录和入库记录。根据生产负责人王海辉询问笔录供述,其中标识为2025年4月8日的豆干有598箱 ,实际生产日期是3月14日;标识为2025年4月12日的豆干有646箱,实际生产日期为3月18日;标识为2025年4月14日的豆干有429箱,实际生产日期为3月19日;标识为2025年4月16日的豆干有600箱,实际生产日期为3月20日;标识为2025年4月18日的豆干有507箱,实际生产日期为3月21日,共计2780箱,销售单价30元,总计83400元。
根据销售马福明、销售总监韩少云以及库管韩勇笔录供述,这些产品案发前均未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也未发现销售出库记录。另,调查期间,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关键生产环节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如实记录成品打包生产数量、入库数量。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积极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豆干”2780箱;3.处以罚款16.68万元(货值金额2倍罚款)
166800.00元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2
循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4号
2023年4月24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的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民族工业集中区的青海化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民族工业集中区5号;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8679153563X;法定代表人:韩德清;居民二代身份证号码:632128***********1)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青海化青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700.00元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