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海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121MA9KQ9A87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与创业路交叉口南100米博鳌物流沙澧园区3号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处罚﹝2025﹞452号
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在发现上述双面精 修肉青(生产日期:2025年3月10日,标签标识生产许可证 编号:SC11141119100951,数量:76箱)生产许可证号标识 有误后,对该76箱双面精修肉青标签标识内容进行了更改, 将原标签标识的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1119100951更改为 SC11141110210563(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原标签标识的“配料:猪肉、食用盐,产品 类别:速冻生制品(非即食),产品标准号:SB/T10379, 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0日”等其它标识内容不变。2025年 3月10日、2025年3月12日、2025年3月13日、2025年3月20日、 2025年3月27日等五日内,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 舞阳县诚汇食品有限公司加工产品如下:双面精修肉青(即 真空肉青)共计451件、标签标示内容:配料:猪肉、食用 盐,产品类别:速冻生制品(非即食),产品执行标准: SB/T10379、规格:10kg/件;肥膘(即白膘)共计597件、标 签标示内容:主要原料:猪肉、食用盐,产品类别:速冻食 品,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规格:25kg/件;碎膘(即 红膘)共计380件、标签标示内容:主要原料:猪肉、食用 盐,产品类别:速冻食品,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规 格:25kg/件;普肉青(猪肉青的一种)共计155件、标签标 示内容:配料:猪肉、食用盐、水,产品类别:速冻调理品 (生制品),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规格:10kg/件; 碎肉青(猪肉青的一种)共计12件、标签标示内容:配料: 猪肉、食用盐、水,产品类别:速冻调理品(生制品),产 品执行标准:SB/T10379、规格:10kg/件;2:8肉青(猪肉 青的一种)共计14件、标签标示内容:配料:猪肉、食用盐、 水,产品类别:速冻调理品(生制品),产品执行标准: SB/T10379、规格:10kg/件。以上产品在实际加工过程中并 未添加食用盐进行调制,未按照标识的SB/T10379产品标准 予以生产,产品实质上是农副产品,但其外包装及标签均显 示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 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上述外包装及标签显示的 内容系速冻调制食品应有的内容,而上述产品外包装箱(袋) 由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外包装箱标签系舞阳县 诚汇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漯河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打印 后粘贴在外包装箱,故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构成生产 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以上产品均已销售完毕, 销售单价分别为:451件双面精修肉青中,除销售给成都海 霸王的8件试样样品的销售单价为25.5元/kg外,另443件的 第 3 页 共 12 页 第 4 页 共 12 页 销售单价均为24.3元/kg;597件肥膘销售单价均为5.7元/kg; 380件碎膘销售单价均为3.5元/kg;155件普肉青销售单价均 为23.5元/kg;12件碎肉青销售单价均为19元/kg;14件2:8 肉青销售单价均为18元/kg。销售金额共计269236.5元。当 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销售票据和原料购进验 收记录等。当事人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相 关产品。本案货值金额为269236.5元,违法所得为269236.5 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9236.5元;3、处货值金额269236.5元二倍罚款538473元;罚没款合计:807709.5元。
538473.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2
漯市监处罚〔2025〕486号
2025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与创业路交叉口南100米博鳌物流沙澧园区3号库的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部叉车未获得检验许可证,且仍在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一、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2025-07-24
3
漯市监召处罚﹝2025﹞29号
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召陵区兴旺冷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冷冷库内的肥膘、精致肉青存在部分无厂名厂址的情况,经调查,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称其所有产品出厂时均黏贴有标签,但标签经冷冻后易脱落,又因转运至召陵区兴旺冷库内搬运不当导致的。经核实,无厂名厂址的肥膘30袋(25KG/袋),销售价格100元每袋;无厂名厂址的精致肉青13箱(10KG/箱),销售价格200元每箱,涉案货值金额5600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30袋无厂名厂址白膘; 2、没收13箱无厂名厂址精致肉青;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10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