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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欣优农资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丽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722MA7FFDFX63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迎宾北路西从南至北第4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精市监处罚(2023)99号
经 查:2021年12月21日,当事人蒋丽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化肥零售;农用薄膜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塑料制品等商品销售。2023年5月份(当事人具体时间说不清),当事人蒋丽燕(精河县欣优农资店经营者)认识肥料推销员何新东(当事人不说何新东实际情况)并相互加微信。为了赚取利润,当事人蒋丽燕(精河县欣优农资店经营者)从何新东处购进“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蟒”牌磷酸一铵。同时,以每袋140元价格谭广博销售了265袋(25Kg/袋);以每袋140元价格沙志强销售了120袋(25Kg/袋);以每袋165元/140元价格张桂福销售了760袋(25Kg/袋)/175袋(25Kg/袋),合计935袋;以每袋150元价格杨金财、范文杰、武圣池、史庆棵销售了800袋(25Kg/袋);合计总数量为2120袋(25Kg/袋)。2023年07月25日,被举报人提供线索依法查获。 2023年07月25日,我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蒋丽燕(精河县欣优农资店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存放的一袋“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蟒”牌磷酸一铵依法进行监督抽检。同时,将当事人蒋丽燕(精河县欣优农资店经营者)销售给谭广博、沙志强、张桂福等三家农民的“蟒”牌磷酸一铵(生产企业: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样5个批次,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总养分(N-P2O5)的质量分数、总氮(N)的质量分数、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10205-2009磷酸一铵标明值规定的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08月0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蒋丽燕(精河县欣优农资店经营者)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博精市监鉴告〔2023〕3号)和《检验报告》〔(2023)新博检HGB字第089、090、091、092、093号〕,当事人蒋丽燕(精河县欣优农资店经营者)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均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检。 至案发时,当事人蒋丽燕(精河县欣优农资店经营者)的违法经营额为323940元(其中:被调查人杨金财、范文杰、武圣池、史庆棵等四人合伙购买的“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蟒”牌磷酸一铵800袋,货值经营额为120000元。被调查人杨金财自身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购买的“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蟒”牌磷酸一铵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样品不合格,被调查人杨金财提供的检验报告〔(2023)新博检HGC字第233号〕复印件一份,不属于本局委托抽检范围),实际违法经营额为203940元。因当事人蒋丽燕(精河县欣优农资店经营者)没有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凭证,其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03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没收“蟒”牌磷酸一铵1袋(25㎏/袋); (三)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39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玖佰柒拾(¥101970)元整。
101970.00元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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