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农方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5899714107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3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1
(2021)桂1425民初1558号
健康权纠纷
黄**,罗**,覃**,罗**,罗**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吴**,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覃**
天等县人民法院
2
2022-04-21
(2021)桂1425民初155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黄**,罗**,罗**,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黄**,覃**,吴**,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天等县人民法院
3
2019-01-11
(2018)桂1424民初21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李**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9-28
(2016)桂1402民初8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阳照、陆美英、杨飞芸、何梦洁
运城市志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南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
2017-01-12
(2016)桂1402民初8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阳照、陆美美、杨飞芸、何梦洁
运城市志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南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3
2017-01-08
(2016)桂1402民初11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运城市志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南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9
2016-12-08
(2016)粤0111民初106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5.53元
民事案件
2
2019-09-12
2018-12-03
(2018)桂1424民初21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闭**、卢*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4421.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05
2019-01-11
(2018)桂1424民初21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覃**与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4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03
2018-06-27
(2018)桂1424民初1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林*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82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30
2017-10-25
(2016)粤0111民初101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丁**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4.53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07
2018-09-07
(2018)桂1425民初357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农**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009.27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21
2017-01-06
(2016)粤0111民初81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8137黄**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8.97元
民事案件
8
2018-09-12
2017-01-06
(2016)粤0111民初81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294.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7-20
2016-12-08
(2016)粤0111民初106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与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7.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7-12
2018-04-28
(2018)桂1425民初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马**等与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08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交罚决第﹝2026﹞ZD02404号
2026年02月04日18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洪桥头春运执勤点对桂F61613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该车装载27名乘客,由深圳前往广西天等,该车有道路运输证,车属公司有客运经营许可,司机出示相关从业资格证并表示该趟行程为车属公司安排,该车在光明路边停靠,有27名乘客上车,未经过安检,未落实实名制,但该车批准停靠的站点为天等汽车总站、深圳龙岗汽车站,上述上客地点非批准的停靠站点。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使用桂F61613大型普通客车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经核,上述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
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3
2
深交罚决第﹝2026﹞ZD02399号
2026年01月17日15时43分,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使用桂F63968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经过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君澜大厦路段,经查,该车为客运班车,处于运营状态。线路牌显示该车经营的线路为天等到惠州,在深圳无批准的停靠站点,在天等县批准的停靠站点为天等客运服务站在惠州市停靠站点为惠州汽车站。车上乘客表示在深圳龙岗回龙埔、深圳龙华观光路的路边上车的,经核实,该上车点并不是批准的停靠站点。后续我单位向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邮寄协助调查函,该公司于2026年3月9日签收后,一直未前来我单位配合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情节: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
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3
3
深交罚决第﹝2026﹞ZD02334号
2026年02月02日18时1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广深高速新桥收费站入口对桂F61716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该趟为班车运输,车上共有29名乘客,从深圳前往天等,该车有道路运输证,公司有客运经营许可证,司机有相关从业资格证,该车未在车头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实施了班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处200元罚款
2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1
4
深交罚决第﹝2026﹞ZD02127号
2026年01月29日16时12分,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收费站对桂F63968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为省际班车客运,从天等到惠州,车上共7名乘客,其中4名乘客在东莞凤岗路边上车前往广西,车费为180元至200元不等,没有车票。该车在深圳无批准的配客站点。司机表示该趟行程是车主公司安排。该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收费站被检查。2月16日,涉事公司已签收执法人员邮寄的协助调查通知书但一直未前来配合调查。经查,桂F63968车隶属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通过调查取证,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经核查,上述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
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3
5
粤穗交运罚﹝2026﹞1(2026)01040003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桂F61613大型客车于2025年10月17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广从收费站出口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驾驶员为赵波,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委托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6
粤佛交罚﹝2025﹞03348号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5
7
粤穗交运罚﹝2025﹞1(2025)06080001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赵卫使用桂F60819大型客车于2025年06月0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武警医院对面有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笔录、其他材料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8
8
10号
-
一、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16时20分,天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海、覃华宁(执法证号:20140317002、20140301043)在县道X542线K28+600(更兆路段)米路段对驾驶员肖飞华驾驶的车辆(桂F61699)大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车上载有乘客5名从向都运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肖飞华提供的客运线路牌为天等汽车站--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无法提供从向都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客运线路、途径线路等相关手续。经过现场询问肖飞华,该车车辆所有人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经查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存在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案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一般。
二、证据: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主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明。
三、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法律依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1号)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处罚决定。
六、履行方式: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等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 11 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法律条文具体内容详见附页)
附页(相关法律条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六十八条第款第一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000.00元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9
桂天交罚【10】号
2023年10月30日16时20分,天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海、覃华宁(执法证号:20140317002、20140301043)在县道X542线K28+600(更兆路段)米路段对驾驶员肖飞华驾驶的车辆(桂F61699)大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车上载有乘客5名从向都运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肖飞华提供的客运线路牌为天等汽车站--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无法提供从向都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客运线路、途径线路等相关手续。经过现场询问肖飞华,该车车辆所有人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经查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存在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案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一般
一、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16时20分,天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海、覃华宁(执法证号:20140317002、20140301043)在县道X542线K28+600(更兆路段)米路段对驾驶员肖飞华驾驶的车辆(桂F61699)大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车上载有乘客5名从向都运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肖飞华提供的客运线路牌为天等汽车站--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无法提供从向都往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客运线路、途径线路等相关手续。经过现场询问肖飞华,该车车辆所有人是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经查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等汽车总站存在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案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一般。
二、证据: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主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明。
三、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法律依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1号)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处罚决定。
六、履行方式: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等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 11 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法律条文具体内容详见附页)
附页(相关法律条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六十八条第款第一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000.00元
天等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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