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贵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树贵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763195037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苇河镇建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34号
当事人经营的黑木耳是于2024年8月15日在尚志市苇河镇兆林村的农户张金鑫手中购进的,共计购进150千克(进价每千克55元,售价每千克60.8元),经筛选去杂后剩余130千克,先于2024年9月12日销售60千克给新创循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又于2025年1月9日销售50千克给新创循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剩余20千克分给自家亲戚了,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台账、供货方销售证明、产地证明、检测报告和销售台账,上述商品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已没有库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尚市监处罚﹝2023﹞第050号
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500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3
尚市监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2022年9月1日在亚布力镇***村民高伟处采购原料黑木耳(干木耳)50公斤,于2022年10月20日经过筛选、淋水、压缩、烘干、装盒、生产日期喷码后塑封等加工工艺、流程,生产“贵龙”牌东北野生黑木耳(净重:20克×20盒、执行标准:NY/T 749)30盒,每盒净含量400克。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以每盒35元的销售价全部销售给**市三水区芦苞镇好丰富海味干货店,销售所得1050元,原料和成品无库存,成品出厂未留样。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黑木耳产品的原料采购记录、原料自检报告、生产记录、成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手续。2023年04月19日受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好丰富海味店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黑木耳产品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440607608060016),5月19日出具报告(No:JQT23FC04159),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40607608060016)、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确认后签收,表示要申请复检,2023年6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7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该局同意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2023年6月19日复检机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监督抽检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我局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后签收。经查、当事人生产的30盒不合格黑木耳产品全部以每盒35元的销售价售出,销售所得105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当事人成品的销售价格总和1050元应认定为本 案违法行为货值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抽检情况。 3、检验报告、监督抽检复检检验报告,证明抽样检验检验和复检检验结果。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和异议须知,证明检验结论和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等情况。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6、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经过及当事人确认情况。7、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8、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单、检验报告等情况。9、当事人住所、仓库、生产车间照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生产车间及仓库现场状况。10、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内部移交单,证明案件来源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2、处50000元罚款,两项合计共:5105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