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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斌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6686160630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板栗乡双河村17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07
(2021)云0626民初81号
合同纠纷
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大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绥江县人民法院
2
2020-12-10
(2020)川1502民初7061号
合同纠纷
宜宾市大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0
(2020)川1502民初7061号
合同纠纷
陈**,王**
刘**,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大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1
2021-09-10
(2021)云06民终1426号
合同纠纷
宜宾市大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4
2020-11-13
(2020)川1502民初7061号
合同纠纷
陈**、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4
2020-12-10
(2020)川1502民初7061号之一
合同纠纷
陈**、王**等与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4
2020-12-10
(2020)川1502民初7061号之二
合同纠纷
陈**、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04
2018-03-04
(2018)云0626执恢9号
运输合同纠纷
刘*、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5-12-15
2015-12-15
(2015)绥执第78-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刘*与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88号
2023年5月25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绥江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有人用货车将磷渣运到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区进行倾倒”。绥江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与平(25050715014)、邹丽萍(25050715012)、芶鸿(25050715010)立即前往位于绥江县板栗镇双河村17组的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发现:2023年5月25日,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安排刘汉忠组织3辆货车从黄龙溪码头起载转运了6车约333.54吨磷石膏到该公司已关闭的矿区擅自倾倒、堆放,且未采取相关措施,该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昭环罚决字〔2023〕88号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6861606306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板栗镇双河村17组法定代表人:刘斌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5月25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绥江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有人用货车将磷渣运到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区进行倾倒”。绥江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与平(25050715014)、邹丽萍(25050715012)、芶鸿(25050715010)立即前往位于绥江县板栗镇双河村17组的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发现:2023年5月25日,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安排刘汉忠组织3辆货车从黄龙溪码头起载转运了6车约333.54吨磷石膏到该公司已关闭的矿区擅自倾倒、堆放,且未采取相关措施,该行为涉嫌环境违法。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刘汉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邓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徐彪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高福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刘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潘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绥江县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6861606306)复印件1份,绥江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321***36)复印件1份,刘汉忠身份证(51152***7)复印件1份,徐彪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15***4)复印件1份,邓军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32***311)复印件1份,潘华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03X)复印件1份、绥江县华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589620527A)复印件1份,照片资料8份、绥江县永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绥江县华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合同复印件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绥江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绥江中心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监测报告1份等。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5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8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中“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依法应当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裁量情况,本应处人民币198000.00元(壹拾玖万捌仟元)的罚款,但因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堆放在矿区的磷石膏采取覆盖措施,并在接到我局通知后立即对堆放在矿区的磷石膏进行清理转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30000.00元(壹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或电子通知单等,根据电子票据或电子通知单中的内容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将打印回执送绥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邹丽萍,电话:0870-7620199。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昭通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3日
13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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