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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华庭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天平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48GQEY7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街道赤马港社区河北大道207号天骄华庭A座、B座、C座一、二层商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33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1月25经登记注册为其他有限公司,从事卷烟销售、预包装食品、散称食品、乳制品、现场制售食品零售、保健食品、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日用百货、文化体育用品、五金交电产品、金银珠宝等的销售。 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订购、物流托运的方式,从经销电器产品的湖南益瑞科技有限公司处同批次购进“天虹光触媒灭蚊器9040”订购单价33.9元,进购4个;“雅格灭蚊器YG-M104”订购单价16.9元,进购5个;“天虹光触媒灭蚊灯0350”订购单价30.5元,进购3个;“邻鹿LRF302”订购单价143元、进购7个;订购金额合计是1312.6元。该“光触媒灭蚊器”;商标:天虹;规格型号:9040;标称生产者:义乌市稠城夏宝日化厂;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工业园区三期。“灭蚊器”:商标:雅阁YAGE;规格型号:YG-M104;标称生产者: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址及其他: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溪美朱太格尔工业园。“光触媒灭蚊灯”:商标:天虹;规格型号:0350;标称生产者:义乌市稠城夏宝日化厂;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工业园区三期。“电熨斗”:商标:邻鹿;规格型号:LRF302;标称生产者:上海邻鹿电器有限公司;厂址及其他: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48号5幢。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品牌“天虹光触媒灭蚊器9040”、“雅格灭蚊器YG-M104”、“天虹光触媒灭蚊灯0350”、“邻鹿电熨斗LRF302”放在其位于赤壁市河北大道207号A座三楼的当事人公司进行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39.9元/台;18.9元/台;35.9元/台;169元/台。 2025年7月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公司销售的上述品牌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样检查,“天虹”光触媒灭蚊器,经抽检检验,其中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27-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B类不合格。具体表现在:主体未标示: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器具应标有IEC60417-1的5036号标志或下述警告语:危险:高压。(GB4706.76-2008 7.1);GB4706.1-2005标准中7.1-7.5中规定的标志,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耐热和耐燃”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76-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A类不合格,具体表现在:非金属材料零件,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应是具有抵抗力的。判定监督总体A类不合格品。“雅格”灭蚊器样品经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中“耐热和耐燃”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4706.76-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A类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A类不合格品。具体表现在:非金属材料零件,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应是具有抵抗力的。“天虹”光触媒灭蚊灯样品经抽样检验,其中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27-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B类不合格。具体表现在:主体未标示: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器具应标有IEC60417-1的5036号标志或下述警告语:危险:高压。(GB4706.76-2008 7.1);GB4706.1-2005标准中7.1-7.5中规定的标志,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耐热和耐燃”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76-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A类不合格,具体表现在:非金属材料零件,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应是具有抵抗力的。判定监督总体A类不合格品。“邻鹿”电烫斗样品经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4706.2-2007标准规定的要求,为B类不合格,具体表现在:独立支座未标出下述内容: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支座的型号或系列号。(GB4706.2-2007 7.1)判定监督总体B类不合格品。 当事人订购的“天虹光触媒灭蚊器9040”,在2025年7月9日被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样购买了1个,退回经销商3个。订购的“雅格灭蚊器YG-M104”,在2025年7月9日被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样购买了1个,销售给顾客1个,退回经销商3个;订购的“天虹光触媒灭蚊灯0350”,在2025年7月9日被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样购买了1个,退回经销商2个。 “邻鹿电熨斗LRF302”销售6个,退回经销商1个。由于“天虹光触媒灭蚊器9040”、“雅格灭蚊器YG-M104”、“天虹光触媒灭蚊灯0350”为A类不合格品, 这三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61.8元。获利金额 1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15.00元);2、罚款肆佰元(¥:400.00元)
4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2
赤壁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明:2026年3月22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2026年3月21日在当事人公司购买的烧饼里有线条,我局执法人员一行于2026年3月24日到当事人热食类食品加工区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的烧饼中有线条系面粉拆封时工作人员清理不到位导致。通过调查取证及消费者提供的烧饼中有线条,结账单据,微信支付凭证照片。 上述消费者投诉有线条烧饼是当事人2026年3月21日加工制作, 一共制作了365个烧饼 ,卖了365个,1元/个,金额合计365.00元 ,没有剩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3
咸税稽罚﹝2026﹞4号
其他违法
二、处罚决定(一)你公司通过应税收入当免税收入,错误适用低税率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63,210.64元,其中增值税35,769.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1.95元,印花税24,856.92元,企业所得税1,332.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定性为偷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5号)附件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偷税金额63,210.64元0.5倍的罚款,即31,605.32元。
31605.32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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