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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陆屋镇稻香榨油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素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PEJNQ6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灵山县陆屋镇东江路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3〕297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从南宁市红达安花生经营部购进花生米共800斤,购进价6.0元/斤,共生产出350斤花生油,销售价15元/斤,剩下花生麸350斤,销售价1.9元/斤,生产的花生油放置在灵山县陆屋镇稻香榨油坊对外销售。该批次花生油经灵山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3J1930)显示抽检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3-27)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5月24日案发时,该批次花生油已销售完毕,期间未留存有一票通票据,购进原料和销售花生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也未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故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250元,销售所得为525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给予警告; 2、处罚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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