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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和安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小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CQMX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白沙大道22号(国琨.富城天街2幢3-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2024)渝0116民初20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茂康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和安医院有限公司,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8
(2024)渝0116民初148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谢*
曹**,重庆和安医院有限公司,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3
(2024)渝0116民初148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谢*
重庆和安医院有限公司,曹**,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4-11-06
(2024)渝0116民初1440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唐**,吴*
重庆和安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5
2023-02-15
(2023)渝0116民初6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谢*,李*
曹**,黄*,重庆和安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731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登记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有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口腔科、急诊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等诊疗科室,主要开展各类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保健等活动。当事人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价格文件规定的二甲医院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将相关收费标准通过滚动屏进行公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当事人为患者提供磁共振扫描(MRI)服务,同时收取1次磁共振扫描(MRI)(补打实体胶片收取)费用,其中磁共振扫描(MRI)费用275元/次,磁共振扫描(MRI)(补打实体胶片收取)费用15元/次。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要求,磁共振扫描(MRI)项目内涵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质,当事人收取的磁共振扫描(MRI)费用已包含1份实体胶片费用,且当事人未提供磁共振扫描(MRI)(补打实体胶片收取)服务。当事人每次收取磁共振扫描(MRI)费用时多收取1次磁共振扫描(MRI)(补打实体胶片收取)费用,每次多收了15元,若患者为职工医保,则医保基金多支付11.28元/次、患者多支付3.72元/次,若患者为居民医保,则医保基金多支付9.47元/次、患者多支付5.53元/次。另查明,当事人收取磁共振扫描(MRI)(补打实体胶片收取)费用而不提供服务的行为,涉及居民医保基金支出586.94元、62人次,多收取消费者费用343.06元,涉及职工医保基金支出67.66元、2人次,多收取消费者费用22.34元,导致病人多自付费用共计365.4元。2025年8月5日,重庆市江津区医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医保处罚医保处罚字〔2025〕第000001号),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肆元玖角捌分整(8644.98,其中居民8577.32元,职工67.66元);2、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肆元玖角捌分整(8644.98)。(罚款的金额,责令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的金额。)。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365.4元。
-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津医保处罚医保处罚字﹝2025﹞第000001号
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责令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处1倍罚款。
8644.98元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08-05
3
津卫医罚﹝2025﹞1号
1、正在从事周琦的临床实验室人员,不能出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4-09
4
津医保处罚字﹝2024﹞第19号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倍罚款。
3851.51元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4-07-17
5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88号
过度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倍罚款。
3536.87元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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