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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蔬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立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A63818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二委泽业批发市场楼(10号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力市监处罚〔2024〕10000号
经查明,此次监督抽检的姜产品是铁力市正阳庆一龙生鲜超市于2024年6月1日在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蔬菜商店所购进的,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的姜是由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蔬菜商店在2024年5月26日进购的,共进购了1件,购进价格为85元/件,销售价格为93元/件,利润为8元/件。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立案调查时,该批次的姜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剩余。货值金额为93元(93元×1件),违法所得为8元(8元×1件)。该批次问题姜产品是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蔬菜商店在绥化市北林区武帅菜业店进购的,当事人购进时索要了其供货商提供的销售票据、营业执照、问题批次姜的产地证明。
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蔬菜商店经营农药残留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就本案而言,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蔬菜商店进购姜产品时不知情这批次的姜是农药残留超标的,索取了其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产地证明,建立了姜产品的进货台账,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综合考虑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蔬菜商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蔬菜商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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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2
铁市监处罚[2024]10号
经查明,监督抽检的螺丝椒(辣椒)是铁力市张立国蔬菜店2024年1月17日购进,购进数量为4公斤,进价是8.0元/公斤,销售价是10元/公斤。该批次螺丝椒(辣椒)是铁力市张立国蔬菜店在绥化市北林区绿色菜地果蔬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提供的销售票据、营业执照、该批次螺丝椒(辣椒)的产地检测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铁力市张立国蔬菜店经营者张立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立国的身份,有权接受调查、询问;铁力市张立国蔬菜店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铁力市张立国蔬菜店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该批次螺丝椒(辣椒)的产地检测合格证明、铁力市张立国蔬菜店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份及近6个月的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及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六个月的义务,在不知道这批螺丝椒(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情况下购进的;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召回公告及召回总结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螺丝椒(辣椒)的销售情况及召回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螺丝椒(辣椒)的购销情况、进价情况及相关证据的确认; 5.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螺丝椒(辣椒)的噻虫胺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时当事人经营螺丝椒(辣椒)的情况及销售价格。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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