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馨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33343570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洪山街南湖村南湖名都11栋1层11-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02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涉案物品认定的函》,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5mg*28片,批号:8174338)不是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更名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生产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
2025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30日从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6盒上述涉案产品,购进单价为95元/盒,购进总价为57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供货商资质、法人授权委托书、检验报告、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等资料。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31日售出上述涉案产品,售价为98元/盒,销售总金额588元,涉案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88元。
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