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张港镇陈萍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4XXGQ7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张港镇狮子桥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经我局核准登记,类型:个体工商户,后续在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了《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MAC4XXGQ742900617D2202,名称:天门市张港镇陈萍口腔诊所,在湖北省天门市张港镇狮子桥村一组从事诊所服务。 2019年5月,当事人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Smart”牌正畸丝(生产日期:12 17 2018/07 07 2017,有效期:五年)。2025年12月18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诊室操作台下储物柜内还有3袋待使用的“Smart”牌正畸丝已失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Smart”牌正畸丝的购进票据、合格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3袋“Smart”牌正畸丝); 2、罚款1000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3袋“Smart”牌正畸丝);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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