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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莲城镇咔芙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菊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6PN5HX8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北宁路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广处罚〔2024〕23号
2024年03月24日10时20分至2024年03月24日12时07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北宁路62号的广南县莲城镇咔芙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获取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从事糕点、面包加工销售现场基本情况及物证照片12页(共21幅),予以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从事糕点、面包加工销售的事实。 2024年05月8日8时55分至2024年05月08日11时,2024年05月13日15时21分至2024年05月13日16时23分,执法人员对蛋糕店的受委托人张菊芳分别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渠道、数量、进价、货值金额等情况,按受委托人的口述如实制作了调查笔录。 2024年05月15日9时00分至2024年05月15日9时52分,执法人员对该蛋糕店裱花间员工白发羽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获取该蛋糕店自采购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来一直用于糕点、面包加工销售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话和网络平台食品销售商联系,分别向文山市裕华食品添加剂销售中心公司和拼多多平台欢乐焙糖珠厂家购进以下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到位于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北宁路62号的蛋糕店作为加工糕点、面包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具体品种及购进价格分别如下: (1.)“富田”复配着色剂1/2瓶(净含量250克/瓶),进 价为25元/瓶,合计金额:12.50元。 (2)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6日的银珠”装饰糖1瓶(颜色为银色),进价为15元/瓶,合计金额15元。 (3)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6日的“银珠”装饰糖1/2瓶(颜色为白、粉、蓝色三色),进价为18元/瓶,合计金额9元。 (4)顺祥”巧克力装饰(代可可脂)进价为20元/盒,2盒,合计金额40元。 (5)“优克朵”巧克力装饰(代可可脂)1盒,进价为20元/盒,合计金额20元。 (6)装饰糖珠1瓶(黄色细颗粒),进价为15元/瓶,合计金额15元。 (7)瓶身无标签标识的装饰糖果1瓶(黄色粗粒装),进价为15元/瓶,合计金额15元。 (8)瓶身无标签标识的装饰糖果1瓶(黄色细粒装的),进价为15元/瓶,合计金额15元。 (9)瓶身无标签标识的装饰糖果1瓶(黑色粗细粒混装),进价为15元/瓶,合计金额15元。 (10)瓶身无标签标识的装饰糖果1瓶(白色粗细粒混装),进价为15元/瓶,合计金额15元。 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共13瓶(盒),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186.50元。 由于时间较久和当事人自身保存不当等原因,进货单据已遗失,导致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购进时间、购进数量无从查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从事糕点、面包加工销售行为,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义务),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扣留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共13瓶(盒)。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上述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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