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泽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玲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T010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储运路3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D0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6﹞13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储存1411箱冻猪前腿肌肉未及时清理,并将68箱冻猪前腿肌肉包装箱上原先2024年01月19日的生产日期抠除,然后在包装箱上其他位置用打码机打上2025年3月14日的新生产日期,修改日期的冻猪前腿肌肉货值2125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1411箱“龙大肉食”冻猪前腿肌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事人将68箱“龙大肉食”冻猪前腿肌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没收修改生产日期的68箱“龙大肉食”冻猪前腿肌肉,并对当事人处罚款共计212500元,上缴国库。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依法没收68箱修改生产日期的“龙大肉食”冻猪前腿肌肉;三、处罚款人民币2125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1411箱“龙大肉食”冻猪前腿肌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事人将68箱“龙大肉食”冻猪前腿肌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没收修改生产日期的68箱“龙大肉食”冻猪前腿肌肉,并对当事人处罚款共计212500元,上缴国库。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依法没收68箱修改生产日期的“龙大肉食”冻猪前腿肌肉;三、处罚款人民币212500元,上缴国库。
2125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