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高楼红农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美玲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D91WNJ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高桥镇高楼村作家塝6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从福建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亮色真空倒蒸条(红薯干)”共计10包,单包净重20斤,总重量200斤;购进单价为170元/包,合计支付货款1700元。该批次货物生产订单明确标注:白膜不打日期,外贴标。当事人将上述整箱红薯干拆分为独立真空小包装后,在本地重新分装,并使用两款自制外包装进行包装,具体规格及售价如下:1、春晓人家牌红薯干,净含量500g/袋,销售单价25元/袋,共有12袋;2、散装袋装红薯干,净含量300g/袋,销售单价13元/袋,共有9袋。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上述两款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签相关要求:其中500g装春晓人家牌红薯干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300g装红薯干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标签内容。 经核实,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红薯干主要用作位于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占店中学斜对面的新门店(大家商汇红土特产)开业随手礼,暂未对外实际销售。截至检查当日,该批次红薯干已作为礼品送出182.6斤,剩余17.4斤已由本局依法予以扣押。 另查明,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获待售苕大哥?红薯粉条(生产商:红安伟杰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城西食品工业园,生产日期:2024/05/09,保质期:两年),500g规格1袋,180g规格2袋。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袋苕大哥?红薯粉条予以扣押。该批粉条系当事人从红安县二程镇田店村购进,500g规格进货单价12.5元/袋,销售单价15元/袋,180g规格进货单价3.5元/袋,销售单价5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店内亦未建立并留存相关销售记录。 故本案以现场扣押春晓人家牌红薯干12袋、袋装红薯干9袋、苕大哥牌红薯粉条,500g/袋的规格1袋,180g/袋的规格2袋为涉案物品,因此货值金额共计44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红薯粉丝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购进红薯粉丝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经营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红薯干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局决定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追究,减轻处罚幅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9”,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苕大哥?红薯粉条,500g规格1袋,180g规格2袋; 2、罚款12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追究,减轻处罚幅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87”,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春晓人家牌红薯干12袋,袋装红薯干9袋; 2、罚款3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执行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苕大哥?红薯粉条,500g规格1袋,180g规格2袋; 3、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春晓人家牌红薯干12袋,袋装红薯干9袋; 4、合计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