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原一品美容美发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海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4MAA7H3563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南环路9号1栋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85051号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85051号
当事人:桂林市象山区原一品美容美发用品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南环路9号1栋1-3号, 经营者:苏海东,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2年2月28日,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A7H3563H。
案由: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8日从生产厂家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分别以22元/盒的价格购入16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规格净含量900g/盒的百诗凯小粒海藻面膜产品和以29.7元/包的价格购入12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规格净含量1kg/包的泽秀媛蚕丝胶原补水海藻面膜产品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6月14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化妆品日常监督抽检和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委托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7月2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66、HZ20230060),检验结论百诗凯小粒海藻面膜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泽秀媛蚕丝胶原补水海藻面膜菌落总数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8月3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以28元/盒的价格销售出去百诗凯小粒海藻面膜3盒,其余13盒厂家已召回;以45元/包的价格销售出去泽秀媛蚕丝胶原补水海藻面膜3盒,其余9盒厂家已召回,货值金额为988元,违法所得共计63.90元。2023年8月3日,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66、HZ20230060);2.询问笔录;3.现场笔录;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6.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编号:X20230412001、X20230412002)的复印件,生产厂家的订货清单及退货清单凭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百诗凯小粒海藻面膜(净含量900g/盒)泽秀媛蚕丝胶原补水海藻面膜和泽秀媛蚕丝胶原补水海藻面膜(净含量1kg/包),经抽样检验:百诗凯小粒海藻面膜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2菌落总数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6霉菌和酵母菌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3耐热大肠菌群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5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4铜绿假单胞检验方法的规定;泽秀媛蚕丝胶原补水海藻面膜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2菌落总数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6霉菌和酵母菌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3耐热大肠菌群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5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五章4铜绿假单胞检验方法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元玖角整(63.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