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祖生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7TD8B0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建国北路5号祥瑞苑9栋1层4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2
(2024)新2801民初8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巴州泛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4-05-08
(2024)新2801民初21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3-05-31
(2023)青01民终14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油富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5-31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1-09
(2022)青0122民初1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6
2023-01-09
(2022)青0122民初1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7
2021-08-17
(2021)新01民终3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君创华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17
(2024)新2801民初8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巴州泛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石岩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4-10-22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巴州泛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4-05-31
(2024)新2801民初21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巴州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巴州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4-03-14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3
2023-11-23
(2023)青0122执2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2589059.36元
执行案件
2
2023-08-04
2023-07-04
(2023)青01民终14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中油富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13
2023-05-12
(2023)新2801执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3-09
2023-03-06
(2023)新2801执保798号
民事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86177.67元
执行案件
5
2022-07-09
2022-06-06
(2022)新2801民初2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616.65元
民事案件
6
2021-11-15
2021-09-03
(2021)新01民终3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昌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君创华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5)33号
发票方面的问题 经查,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在明知你单位与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你单位名义为某某公司开具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柴油*柴油,金额合计:1463659.82元,税额合计:219829.38元,价税合计:1683489.20元,通过现金的方式向某某公司的业务员高某收取开票手续费100339.20元,并将上述对外开具的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记账凭证中记为应收某某公司的账款。经孙某某与高某双方确认,你单位实际收取开票手续费100339.20元,即为虚开发票的违法所得。 根据调取的你单位对公账户、涉案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某某公司资金流转情况,结合孙某某、高某询问笔录,查明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某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金昌跃公司对公账户转账,金昌跃公司通过孙某某个人账户再转回某某公司业务员高某、马某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妻子)个人账户回流资金,资金回流情况也印证了高某与孙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的通过虚假资金支付的方式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一条第四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关于某某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某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某稽查局提供的的某某有限公司与高某、马某某、孙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00339.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23
2
巴税稽罚(2024)39号
(一)发票方面 检查组根据2023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发来《关于新疆中正恒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乌经税稽协〔2023〕 2号)的协查函,对你单位2019年10月从新疆中正恒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恒泰)取得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柴油,共计680.43吨,发票金额:3999033.91元,税额:519874.38元,价税合计4518908.29元)进行了检查。以上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6594000823020816140)已证实系虚开。 经检查组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以上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分别于2019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9966.60元、2019年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9907.78元。 检查组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祖生称,你单位2019年与中正恒泰发生了柴油购销业务,双方签订了互购柴油合同,由于你单位与中正恒泰均为无仓储销售柴油,这些购进的柴油均储存在中石化新疆阿克苏库车油库、巨龙油库和巴州中石油油库。孙祖生表示,在与中正恒泰签订了合同后,由孙祖生(或你单位工作人员)联系中正恒泰法定代表人刘帅(或中正恒泰的工作人员)告知用油计划,然后由中正恒泰联系中石化新疆阿克苏库车油库、巨龙油库,由大连中油富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受你单位的委托将柴油分匹次运往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且末至38团施工地点,用于和若铁路的修建,并表示中石化新疆阿克苏库车油库、巨龙油库向中正恒泰出具了购销柴油的出库单据明细,但中正恒泰未向你单位出具柴油的出库单,只是由你单位委派的大连中油富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接收人员在出库单据上签字认可。 检查组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孙祖生及中正恒泰法定代表刘帅个人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孙祖生农业银行尾号1778的个人存款帐户于2020年4月、7月、10月向刘帅农业银行尾号2274的个人存款帐户共计转帐1396000.00元。经询问孙祖生称,以上的1396000.00元是应刘帅的要求完成的,除以上个人帐户的转帐外,你单位的司机赵江华(目前已离职)2020年3月、6月和7月还以现金的方式向中正恒泰的业务员刘建华和陈万财支付了1516200.00元的货款(检查组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892973.21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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