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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御养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澄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M9M9Q2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东路127号1号楼19层19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4
劳动争议
王*
河南吉子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市监处罚<2025>1-8号
一、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行为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养生类保健产品与服务的销售,如艾灸床、熏蒸床、熏足翁等产品及相关艾灸、熏蒸服务,旗下运营“元气大师”品牌项目,“元气大师”门店主要开设项目有“九五熏养”、热灸热敷、艾灸、肩颈疏通等。当事人实际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嫁接型” 销售模式 此类经营模式为合作销售产品类业务,客户多为本身已有养生、美容类门店。当事人向其销售“元气大师”品牌产品如艾灸床、艾柱等,客户在门店内原有项目基础上引入当事人产品增项开展艾灸熏蒸服务,无需改变门头、运营主体,仅需支付购买产品费用。对该类客户,当事人承诺提供“元气大师”商标授权,且在约定区域内进行“区域保护”,不再授权其他门店使用“元气大师”品牌。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售卖线上团单的形式为合作门店引流,客户实际核销后的收入双方进行分成,该模式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模式。 (二)代理加盟模式 此类业务明确按区域分设加盟等级,包括早期的县级代理6万元、市级代理12万元,后升级为县级代理135800元和市级代理458000元两个价位的代理套餐,当事人称该费用为首期合作款,需一次性支付。具体流程为当事人与客户签订《元气大师项目合同书》,客户支付首期合作款后获得经营相关产品及如下权益:使用“元气大师”注册商标的授权;门头门店统一设计与VI物料支持;包括选址、设备配置、人员培训、运营标准、价格体系的全流程指导;线上引流系统(抖音投流、门店爆粉系统、线上团单售卖权限);专属“区域保护”政策(如1公里内不发展同类门店);商学院培训、专利使用权等附加支持。通过代理加盟模式开设的门店统一使用当事人“元气大师”注册商标作为店铺门头招牌,同时店内的项目价格按照当事人要求统一定价,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定时到门店进行运营指导。 上述代理加盟模式为高度统一的经营模式,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基本特征,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查询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未在该系统内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查,当事人运营的“元气大师艾灸馆官方账号”(抖音号:843676196)抖音账户为其直播售卖艾灸熏蒸产品和服务的官方账号,该账号通过抖音直播销售艾灸熏蒸团单,团单内显示全国范围200余家“元气大师”门店可用,其中绝大多数门店为第(一)种经营模式即“嫁接店”,在店内仅有1-2台从当事人处购进的艾灸床或艾灸沙发及艾灸熏蒸产品,店内张贴有带有“元气大师”标识的宣传牌或展板,实际同时开展多种经营项目。 当事人目前无满足条件的直营店,其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向合作方收取60000元、120000元不等的“首期合作款”,虽名义上为购货费用,实质上具备加盟费属性。该费用作为加入“元气大师”品牌体系的前置条件,必须一次性支付,合作方方可获得后续进货资格,并同步获得使用商标、区域保护、选址设计、运营培训、引流系统等超出一般商品买卖关系的支持与授权。结合合作合同内容及当事人陈述,该款项实际构成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加盟费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通过合同授权使用商标,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收取费用”的认定要素。当事人在收取首期合作款的同时,通过购买网络平台流量提高加盟店铺知名度、配发艾灸床和艾灸产品、扶持加盟商、为加盟商设计店铺和海报进行品牌宣传推广,通过抖音平台提供获客引流服务等途径,为加盟店的日常管理和运营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应当合理减去必要成本支出。经核算,当事人实际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减去其合理支出后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元气大师”注册商标为其于2023年9月6日受让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3409264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医疗保健;美容服务;理疗等,商标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28日。 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主要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和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图文信息,对“元气大师”项目进行商业宣传,所发布内容具有广告属性。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通过抖音账号“吉子晨生物科技”(抖音号:97609880788)发布名为《元气大师泸州门店魏丽有话说#元气大师#女性创业》的短视频并将该视频置顶为首页的首条视频,视频中“魏丽”自述:“调理的第一位顾客就是我的妈妈,我妈妈肩周炎、高血压、手麻、乳腺、风湿性关节疼痛,但是呢都调理好了……血压也不高了”。该视频点赞量98。 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元气大师总部”发布推文《看看这些都是我们做出实打实的效果》,其中称:“顾客三年不孕,调理几次后怀上孩子,这就是最好的证明”;另附对比图中表述如“操作前:尿酸505,操作后:尿酸324”“高血糖调理后降至正常”等。该推文阅读量16次。该微信公众号2024年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之规定,鉴于郑州市商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的违规开展特许经营行为不再责令改正,决定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违法广告的影响,并决定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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