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宝德福熟食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DXYK8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宝清县宝清镇一建公司住宅楼下西楼10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4]69号
2024年5月16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据职权检查发现,宝清县宝德福熟食城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并指定张某为主办人,李某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宝德福熟食城是在从事熟食制作活动中,未严格履行食品管理制度,正在使用的康宏园康宏盛代液体香精生产日期2023年4月17日,保质期1年,已于2024年4月17日过期。该康宏园康宏盛代液体香精进价65元每桶,当事人陈述用于制作熟食。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宝德福熟食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照片两张、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已经违法。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