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万客通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JR4N88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盖北路278号幸福兴旺商业中心1幢2层、3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2024)浙0604民初71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万客通超市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烟处[2026]第9号
2026年01月04日13时39分,本局接群众举报,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盖北路上幸福兴旺商业中心的发到家超市平时在售卖来源渠道不明的卷烟,卷烟藏匿在超市烟柜的柜中、烟柜边上的货堆下面柜中、超市肉类菜蔬区边通道门内的办公室及穿过食堂的外部房间内,望查缉。2026年01月04日14时27分,本局检查人员在上虞区公安民警的协助下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盖北路278号幸福兴旺高业中心1幢2层、3层绍兴上虞万客通超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绍兴上虞万客通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志贤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绍兴上虞万客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烟柜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等15种共计39条,其中南京(炫赫门) 3 条、红塔山(软经典)4条 、大前门(软)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 1条 黄金叶(硬红旗渠) 2 条 、双喜(硬经典1906) 2 条 、黄金叶(硬帝豪)4 条、利群(新版) 3 条、双喜(软经典) 3 条 、黄鹤楼(硬金砂) 1条 、白沙(硬新精品二代) 3条、黄鹤楼(软蓝) 3条、利群(软蓝) 3 条、贵烟(硬黄精品) 2 条 、七匹狼(纯境) 2 条;从烟柜旁边的柜架柜子里查获其销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条,共计2条;超市肉类菜蔬区边通道门内的办公室及穿过食堂的外部房间内未发现违法卷烟;后又从其经营场所水表间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等共计182条。上述合计查获卷烟19种共计223条,其中:南京(炫赫门)7条、红塔山(软经典)16条、大前门(软)1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8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黄金叶(硬帝豪)17条、利群(新版)15条、双喜(软经典)19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4条、黄鹤楼(软蓝)10条、利群(软蓝)10条、贵烟(硬黄精品)15条、七匹狼(纯境)4条、红塔山(硬经典)4条、南京(红)6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红旗渠(新版银河)45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朱狄锋(11060352034),石金宏(11060352029)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绍兴上虞万客通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志贤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及清点,对本次检查及清点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6年01月05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志贤于2026年01月02日在店内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处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陈志贤总计违法购进的国产真品卷烟南京(炫赫门)等19种共计223条,违法进货总额22466元。截止先行登记保存当日,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4209520。另查明,2025年02月11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6年01月04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2026年01月04日虞烟存通[2026]第2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证明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的具体品种、数量。
三、2026年01月05日提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志贤的身份证照片影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四、2026年01月05日提取绍兴上虞万客通超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影印件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影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个体工商户资格及合法经营资格以及当事人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五、2026年01月05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志贤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2026年01月08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一份。
证明:
(一)当事人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南京(炫赫门)等19种共计223条均为真品卷烟;
(二)当事人经营卷烟时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涉案卷烟的具体品种、数量、来源、价格以及销售情况。
六、2026年01月08日提取的《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烟处[2025]第14号)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02月11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6年0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当日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2025年02月11日,被处罚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其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档位,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22466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021.94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南京(炫赫门)等19种共计223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2021.94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6-01-14
2
虞烟处﹝2025﹞第14号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档位,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293317元的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7865.11元,上缴国库。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红双喜(硬8mg)等64种共计1867条(除双喜(软经典)、黄鹤楼(硬金砂)、黄金叶(硬帝豪)、云烟(硬云龙)、红塔山(硬经典100)、利群(软长嘴)、牡丹(软)、红旗渠(新版银河)、黄山(新制皖烟)、云烟(软紫)、南京(炫赫门)、南京(十二钗烤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苏烟(五星红杉树)、黄鹤楼(硬峡谷柔情)、天子(金)、金圣(青瓷)、娇子(时代阳光)、黄山(印象一品)、冬虫夏草(双中支)、红塔山(软经典)、利群(软蓝)、七匹狼(纯境)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2条外,其余卷烟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档位,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293317元的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7865.11元,上缴国库。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红双喜(硬8mg)等64种共计1867条(除双喜(软经典)、黄鹤楼(硬金砂)、黄金叶(硬帝豪)、云烟(硬云龙)、红塔山(硬经典100)、利群(软长嘴)、牡丹(软)、红旗渠(新版银河)、黄山(新制皖烟)、云烟(软紫)、南京(炫赫门)、南京(十二钗烤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苏烟(五星红杉树)、黄鹤楼(硬峡谷柔情)、天子(金)、金圣(青瓷)、娇子(时代阳光)、黄山(印象一品)、冬虫夏草(双中支)、红塔山(软经典)、利群(软蓝)、七匹狼(纯境)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2条外,其余卷烟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27865.11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5-02-11
3
绍虞市监处罚﹝2024﹞62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从余姚市杨丽蔬菜批发部购入上述涉案生姜1箱,共12.5kg,进货价格为160元/箱,当事人在进货时向对方索取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该批次生姜的销售价格为13.16元/kg,截止我局立案之日,上述涉案生姜除被执法人员抽样的2.356kg外(按照销售价格购买样品),剩余部分已全部售完。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64.5元,违法所得为164.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中毒死蜱,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进货单据,能如实说明上述食品的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发布召回公告,落实整改措施,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64.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