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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国云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CK38D6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晓塘路12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23
(2019)湘0603民初1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岳阳锐嘉弘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2
2019-07-02
浙甬杭州湾劳人仲案(2019)134号
徐树、龙云、李言海、石岩、张加廷
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30
2019-12-23
(2019)湘0603民初1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岳阳锐嘉弘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1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08
2019-09-06
(2019)浙0282民初101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余慈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2150.41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08
2019-09-09
(2019)浙0282民初10121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余慈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2150.41元
民事案件
4
2019-10-08
2019-09-09
(2019)浙0282民初10121号之二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余慈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山圣纤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前市监处罚﹝2024﹞6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收购了某公司所有的设备,其中包含产品铭牌上标识为产品编号:Y11036-6、容积:20㎥、设计压力:0.84MPa、制造日期:2011年3月及产品铭牌上标识为产品编号:Y11036-7、容积:20㎥、设计压力:0.84MPa、制造日期:2011年3月的2台储气罐,收购时上述2台储气罐已按规定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做了最后一次的定期检验,在该次定期检验中下次定期检验定为2023年1月5日;2022年12月29日,当事人为上述2台储气罐办理了停用手续,但其生产需要,上述2台储气罐一直处于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7月25日被查,上述2台储气罐还在实际使用。2020年7月,当事人因建设热网工程需要购买了产品编号:R2020-001的分汽缸,某公司于2020年10月为当事人安装了上述分汽缸后,当事人随即投入使用,截至2024年7月25日被查,上述分汽缸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开展定期检验。2024年6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向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产品编号为R2020-001分汽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产品编号为Y11036-6、Y11036-7的2台储气罐及产品编号为R2020-001的分汽缸,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以上合计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产品编号为R2020-001分汽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产品编号为Y11036-6、Y11036-7的2台储气罐及产品编号为R2020-001的分汽缸,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以上合计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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