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潍坊晨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5509279278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奎文区福寿东街220号(福寿街与新华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8-28
2014-08-28
(2014)开商初字第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潍坊天马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1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潍奎市监处罚〔2025〕10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DX202511656F)显示其经营的抽样日期2025-07-17的熟驴肉(自制)马成分Ct值:22.882,检出马成分,参考值为“驴肉制品不应检出马源”;未检出驴成分,参考值为“驴肉制品应检出驴源”。我局于2025年8月17日收到相关报告。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被抽同批次和其他批次驴肉制品菜品。我局执法人员同时下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潍奎市监限提〔2025〕608220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于限期提供材料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申请,申请于2025年9月17日前提供相关材料。 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刘**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陈述自己是其单位的采购员。刘**于2025年7月15日到**无注水鲜牛肉处购进驴肉等食品原料从事经营,但是由于当天该单位驴肉产品缺货,由于急于采购,便采购了马肉作为原料。其采购后,安排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将驴肉菜品线上线下的价格和品名等菜品信息进行修改。但是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忘记修改,导致了抽检单位从线上采购驴肉产品时,采购了该批次马肉产品,并按照驴肉进行检测,导致了相关结果的出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承办,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忘记修改线上线下菜单和价格,导致了抽检单位从线上采购驴肉产品时,采购了马肉产品,并按照驴肉进行检测,导致了相关结果的出现。 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批次产品自2025年7月15日购进原料加工后销售,截至7月23日销售完毕,共销售了6份,单价98元/份,菜金共计588元,马肉原料270元,其他原料成本无法计算,获利318元。当事人税款无法精确计算到该菜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责令你单位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8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10588元(大写:壹万零伍佰捌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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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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