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红兴隆二九一农场鑫盛源果业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淑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2MA19MCA46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场部2委1栋1楼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在集贤县李园园精品水果批发商行购进阿香桔子32.4斤,每斤5元,共计162元。该批阿香桔子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9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联苯菊酯,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2部分 方法二));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在集贤县李园园精品水果批发商行购进果冻橙36.4斤,每斤4.8元,共计174.72元。该批果冻橙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30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联苯菊酯,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2部分 方法二))。
2023年11月29日和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B14021ACF6085753)、(NO:ACDB14021ACF6085754),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当事人购进该批阿香桔子和果冻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阿香桔子和果冻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阿香桔子和果冻橙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阿香桔子销售价格7.98元/斤,共销售32.4斤,销售总额258.6元,违法所得258.6元。果冻橙销售价格9.8元/斤,共销售36.4斤,销售总额356.8元,违法所得356.8元。阿香桔子和果冻橙违法所得共计61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阿香桔子和果冻橙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的事实情况;
5、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B14021ACF6085753)和(NO:ACDB14021ACF6085754)各1份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阿香桔子和果冻橙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产品检测(速检)结果报告单和首衡高碑店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阿香桔子和果冻橙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