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顺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583284219R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198号-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7
2025-07-30
债务加入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7-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30
合同纠纷
天津市嘉合辰宇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84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71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53067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84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登元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84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登元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84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85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登元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85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85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5-25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85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登元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5-22
2023-05-08
(2023)沪0118民初1291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3﹞85号
发布房地产广告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和房地产广告包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2
津青市监张处罚﹝2023﹞61号
当事人通过商品房销售图册、销售人员在商品房销售材料标注、销售人员与消费者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小院”的广告、商业宣传存在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对于“小院”这一合同重大利害关系内容之一,未清晰、明确告知小院的形式,存在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通过销售人员在商品房销售材料及标注、销售人员与消费者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小院”的广告、商业宣传存在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构成了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商业宣传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对于“小院”这一合同重大利害关系内容之一,未清晰、明确告知小院的形式,存在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构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使用格式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