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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艳菲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4MA6KD7K70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5﹞29号
上述卧式燃油(气)蒸汽锅炉(出厂编号:16083),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9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2017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最近一次外部检验日期为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01日,下次外部检验日期为2025年02月28日;最近一次内部检验日期为2023年03月09日至2023年03月09日,下次内部检验日期为2025年03月08日。2025年02月28日至2025年03月31日被本局查获时,期间32天锅炉外部检验已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2025年03月08日至2025年03月31日被本局查获时,期间24天锅炉内部检验已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因当事人生产需要该锅炉仍处于继续使用状态。且使用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G3)人员张志和(身份证号码:532324*********71X)从事锅炉水(介)质处理作业,至本局2025年4月18日复查时仍未完成整改,超过限期(2025年4月15日前)整改期限3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锅炉),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处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 2、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处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罚款。 合计罚款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28000.00元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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