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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石头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石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17KQE71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街土城子小区7号楼8单元1层1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30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10日先后6次从吉林省冰北冷饮食品批发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奇享(哈密瓜口味雪糕)56件(规格40袋/件,2支/袋),进价32元/件,售价40元/件,至案发时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240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12月8日,办案机构接到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吉林市昌邑区康庄街芯竹综合超市经营的奇享(哈密瓜口味雪糕)(批次2023-07-25)进行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奇享(哈密瓜口味雪糕)(批次2023-07-25)《检验报告》(№:SYJSP2303156)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31119-2014《冷冻饮品 雪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9日,办案机构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吉林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由生产商大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的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972361572),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31119-2014《冷冻饮品 雪糕》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批次产品供货商为吉林省冰北冷饮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从该供货商处采购并销售了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经批准本局于2024年1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10日先后6次从吉林省冰北冷饮食品批发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奇享(哈密瓜口味雪糕)56件(规格40袋/件,2支/袋),进价32元/件,售价40元/件,至案发时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240元。当事人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但鉴于当事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2024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4〕0300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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