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庆舟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4611947340E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边城社区中兴大道4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1
(2024)闽0212民初3579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锡兰佑农供应链有限公司,江*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5
(2024)闽0212民初3579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
江*,厦门锡兰佑农供应链有限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3
2020-12-01
(2020)闽06民初3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LTD.),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新生活购物广场,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2-01
(2020)闽06民初3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新生活购物广场,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01
(2020)闽06民初3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新生活购物广场,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2-01
(2020)闽06民初3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L**,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新生活购物广场,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14
(2024)闽0212民初3579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锡兰佑农供应链有限公司,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1-03-01
(2021)闽0603执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12
2021-05-20
(2021)闽06民初13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中山购物广场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12
2021-05-20
(2021)闽06民初13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南诏购物广场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2
2020-09-16
(2020)闽06民初16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新生活购物广场、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9
2020-12-02
(2020)闽06民初3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新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3-17
2015-03-17
(2015)诏民初字第6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与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诏市场处字﹝2026﹞85号
经查:当事人称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1月18日从饶平余喜烈水果处分别购进叶橙117.609kg、青橄榄5kg、青柑78.513kg,上述批次叶橙进价为人民币7.4824元/kg,进货总金额880元﹝四舍五入﹞;上述批次青橄榄进价为人民币10元/kg,进货总金额50元,上述批次青柑进价为人民币4.2031元/kg,进货总金额330元﹝四舍五入﹞。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共计人民币1260元。上述批次叶橙、青橄榄、青柑于进货当日被配送至漳州市诏安县嘉膳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四都购物广场,经抽检后结论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用农产品销售价均与进货价相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60元。2025年10月29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监测有限公司受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漳州市诏安县嘉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批次的叶橙及青橄榄进行抽检。《检验报告》﹝NO:XBJ25350624370801537﹞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滴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2,4-滴和2,4-滴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4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009.175-2003。《检验报告》﹝NO:XBJ25350624370801539﹞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多菌灵;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3.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2025年11月18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监测有限公司受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四都购物广场经营的上述批次的青柑进行抽检。《检验报告》﹝NO:XBJ25350624370801809﹞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联苯菊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13-2018。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漳州市诏安县嘉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50624370801537﹞﹝NO:XBJ25350624370801539﹞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漳州市诏安县嘉膳商贸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通报涉案批次叶橙及青橄榄被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的叶橙和青橄榄确为其公司所经营并认同抽检结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四都购物广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50624370801809﹞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四都购物广场向当事人通报涉案批次青柑被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的青柑确为其公司所经营并认同抽检结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26日我局分别向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吴翠月涉嫌经营经抽检不合格叶橙和青橄榄的函》﹝诏市监函﹝2025﹞303号﹞、《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诏市监函﹝2025﹞313号﹞协助调查以下内容:核实吴翠月对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供货信息是否属实。2026年1月16日,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叶橙及青橄榄进行食品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为:经评审认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2026年1月28日,我局收到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饶市监函﹝2026﹞37号﹞,主要相关内容为:吴翠月表示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从其单位购买的青橄榄、叶橙与漳州市诏安县嘉膳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9日被抽检的青橄榄和叶橙没有必然联系;于2025年11月18日从其单位购买的青柑与福建省诏安县亨利实业有限公司四都购物广场2025年11月18日被抽检的青柑没有必然联系。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260元。
5000.00元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