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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西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志平注册资本:3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MA6XDW0G7D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齐西村(姜眉公路向北1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2
(2024)陕03民终3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岐山县鹏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宝鸡西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18
(2024)陕03民终3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岐山县鹏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宝鸡西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二稽罚﹝2025﹞9号
(一)增值税方面 经查,你公司2023年7月1日与张海学签订的工厂租赁合同,合同期3年,合同约定每月前5日支付下月租金,租金每年280000.00元(不含税)。2023年7月至1月至2025年4月30日共收租金510000.00元(不含税),未做入账处理,未申报纳税。其中,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收租金138000.00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收租金280000.00元;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共收租金9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 号)第一条、第九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5900.00元。其中:2023年已缴增值税194317.61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420.00元;2024年已缴增值税184009.02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5200.00元;2025年1月至5月已缴增值税5652.85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28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宝鸡市西铭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海学签订的工厂租赁合同。用于证明你单位少记收入部分的来源及约定租金付款的方式。 证据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是你单位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账,内容是你单位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的收入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租赁收入510000.00元,未做入账处理,未申报纳税。 证据3:宝鸡市西铭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明细及情况说明,内容是你公司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收取租金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少记收入部分的数据来源。 证据4:询问笔录。内容是对你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询问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隐瞒租金收入的主观故意。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47.50元。其中:2023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1.00元, 减半后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0.50元;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60.00元,减半后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0.00元;2025年1月至4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4.00元,减半后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7.00元。 (三)印花税 你公司与张海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23年7月少申报缴纳租赁房产印花税840.00元,减半后需补缴印花税42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5:宝鸡市西铭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海学签订的工厂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宝鸡市西铭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7月出租给张海学的房产,合同金额840000.00元未缴印花税。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处0.5倍罚款,罚款金额59377.57元。
59377.57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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