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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鹏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成刚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082424615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凤山路3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8
(2020)渝0151民初1267号
劳动争议
卢*
重庆市铜梁区鹏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30
2020-04-17
(2020)渝0151民初1267号
卢*与重庆市铜梁区鹏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9-21
2016-08-27
(2016)渝0151民初111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王**与重庆铜梁区鹏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34号
二、违法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铜梁区共有成刚驾校等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之间原本存在互相竞争关系。从2022年9月起,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多次开会商量,达成并实施了固定价格、划分销售收入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铜梁区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案发时铜梁区内向铜梁区交通局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市场主体共8家,其中重庆金舟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仅从事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故案发时铜梁区实际从事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共7家,即本案涉及的当事人等7家企业。本案的相关市场为铜梁区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科目二、科目三)市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铜梁区内有且仅有当事人等7家企业实际开展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当事人等7家企业在同一相关市场内,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当事人等7家企业达成了垄断协议2022年9月以来,当事人等7家企业多次开会进行协商,决定在铜梁区范围内成立驾培联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定各驾校招生价格不得低于管委会核定的招生成本价,并统一提取分配统筹金,形成《铜梁区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驾培联盟管理方案》(以下简称《驾培联盟方案》),期间经过多次协商修改,最终于2023年3月成型。《驾培联盟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驾培联盟方式。一是招生最低价格。核定成本价2980元/人(不含学员体检费、保险费、理论培训费、考试费、合场费,允许龙腾驾校收费标准低100元/人);外地转籍入学的学员按科目二1400元/人,科目三1580元/人收取基础培训费。二是招生费提取分配方式。驾校收取管理费1000元/人、管委会提取统筹金980元/人(3月26日起降为780元/人),教练员收取培训费1000元/人(3月26日起调整为1200元/人)。三是统筹金的分配方式。每月26日管委会核算统筹金,按各驾校核定的教练车数量占车辆总数的比例分配统筹金(教练车总数为254辆,其中成刚驾校30辆、金龙驾校44辆、龙腾驾校30辆、民心驾校40辆、鹏程驾校40辆、祥龙驾校40辆、宗臣驾校30辆)。2、驾培联盟组织机构。由每所驾校推选一名人员组成管委会,负责《驾培联盟方案》的贯彻执行。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2022年销售额3366768.27元1%的罚款,计人民币33667.68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陆拾柒元陆角捌分)。
33667.68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渝市监垄处罚〔2025〕5号
当事人与其它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统一涨价、统一收费、统一分配销售收入的垄断协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2022年销售额3366768.27元1%的罚款,计人民币33667.68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陆拾柒元陆角捌分)。
33667.68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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