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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桂芝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1MA01H452X0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村委会北17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11
(2019)京0111民初260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方**
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06-11
(2019)京0111民初260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方**
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09
2020-07-14
(2019)京0111民初260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方**与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56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07
2020-09-28
(2020)京02民终846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等与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房阎村镇罚字﹝2025﹞000055号
2025年6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密闭运输的行为,遂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6月29日19时30分,当事人使用壹辆车牌号为京AYS607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黄土,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阎吕路清理河道施工现场,运输至河北省涿州市常家庄码头镇中铁一局京雄二期SG1合同项目,其运输车辆密闭不严,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福源蕙业路口东北侧10米处时被正在日常检查的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执法人员要求当即进行了改正。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提出回避申请。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影响了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2000×(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
2025-06-30
2
京门永定镇罚字﹝2025﹞0049号
2025年5月1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建筑垃圾治理2025021号督办单,反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住房二期项目存在涉嫌伪造虚假电子运单的情况,遂于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2月28日,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住房二期项目运输土方过程中套用车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的情况,其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现场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以上事实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5月14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2025年5月1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建筑垃圾治理2025021号督办单,反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住房二期项目存在涉嫌伪造虚假电子运单的情况,遂于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2月28日,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住房二期项目运输土方过程中套用车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的情况,其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现场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以上事实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5月14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3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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