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桂芝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1MA01H452X0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村委会北17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11
(2019)京0111民初260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方**
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06-11
(2019)京0111民初260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方**
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09
2020-07-14
(2019)京0111民初260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方**与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56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07
2020-09-28
(2020)京02民终846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等与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通﹞﹝2025﹞第0703-071778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罚款壹仟肆佰元整
14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委员会
2025-12-09
2
京交﹝总﹞﹝2025﹞第0908-066967号
2025年11月17日09时44分,两名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九支队大兴执法队办事大厅对北京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车辆超限信息进行核查。经查:2025年11月09日00时40分,经南中轴路庞安路北的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京AWP671车辆共3轴,其总重量为43.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等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27吨,超限重量16.9吨。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8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11-17
3
京交﹝通﹞﹝2025﹞第0703-065026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罚款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125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委员会
2025-11-07
4
京房阎村镇罚字﹝2025﹞000055号
2025年6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密闭运输的行为,遂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6月29日19时30分,当事人使用壹辆车牌号为京AYS607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黄土,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阎吕路清理河道施工现场,运输至河北省涿州市常家庄码头镇中铁一局京雄二期SG1合同项目,其运输车辆密闭不严,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福源蕙业路口东北侧10米处时被正在日常检查的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执法人员要求当即进行了改正。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提出回避申请。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影响了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2000×(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
2025-06-30
5
京门永定镇罚字﹝2025﹞0049号
2025年5月1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建筑垃圾治理2025021号督办单,反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住房二期项目存在涉嫌伪造虚假电子运单的情况,遂于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2月28日,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住房二期项目运输土方过程中套用车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的情况,其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现场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以上事实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5月14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2025年5月1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建筑垃圾治理2025021号督办单,反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住房二期项目存在涉嫌伪造虚假电子运单的情况,遂于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2月28日,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住房二期项目运输土方过程中套用车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的情况,其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现场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以上事实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5月14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3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5-05-26
6
京交﹝总﹞﹝2025﹞第0908-022692号
2025年04月27日09时22分,两名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九支队大兴执法队办事大厅对北京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车辆超限信息进行核查。经查:2025年04月19日09时41分,经G230通武线解周路口东北侧的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京AUV555车辆共3轴,其总重量为37.8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等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27吨,超限重量10.85吨。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4-29
7
京门永定镇罚字﹝2025﹞0012号
2024年11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区城督〔2024〕第001028号,反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居乐项目存在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的情况,遂于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14日16时30分,当事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居乐项目驾驶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其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现场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4年12月18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2024年11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区城督〔2024〕第001028号,反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居乐项目存在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的情况,遂于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14日16时30分,当事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居乐项目驾驶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其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现场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4年12月18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1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5-01-13
8
京房长阳镇罚字﹝2024﹞000530
2024年5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接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案件移转函称,2024年5月8日区城管委接到市民举报房山区长阳镇06、07街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0千伏架空线路入地电力沟道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规问题:运输车辆为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未按照规定执行电子运单。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遂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调查。经与案件移转函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5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该移转函后,与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许建东取得联系。2024年5月10日11时00分许建东到达执法队内,对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06、07街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0千伏架空线路入地电力隧道工程(第二标段)施工现场门口处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确认。经查,2024年5月8日,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06、07街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0千伏架空线路入地电力隧道工程(第二标段)施工现场准备运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其运输车辆安装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密闭装置,办理了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实行了密闭运输,但其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06、07街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0千伏架空线路入地电力隧道工程(第二标段)施工现场门口处被举报市民发现了。该公司经理***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案件移转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罚款1000.00
1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
2024-06-28
9
京交﹝总﹞﹝2023﹞第0105-018369号
2023年07月08日14时19分,北京南山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邵胜利驾驶京AKG532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义平路92号,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已装载货物,装载的货物为回填土。由大兴区和义锦华园小区南侧工地运往大兴区和义锦华园小区北侧工地,本次运输中车厢尾部未苫盖严实,车辆尾部和侧面箱板上挂有回填土,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扬撒。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2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09-11
10
京房阎村镇罚字﹝2023﹞0001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20时00分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件路晨曦中学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ADY125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沙土,该车不符合条件(未密闭运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20时00分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件路晨曦中学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ADY125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沙土,该车不符合条件(未密闭运输)。
2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