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姜纯小百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8BH44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街南侧房产楼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21号
2024年10月4日,我局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编号1231084002024100440836206投诉单,投诉人称:“2024年10月4日在2元多元超市(实际市场主体为宁安市姜纯小百商店)购买新盛芳爽身粉,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跟别的产品不同,并非现在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而是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涉嫌篡改生产日期或者为假冒伪劣产品”,上传平台所购产品图片及购货凭证。2024年10月8日承办机构接投诉单,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登记案源。因当事人正忙于秋收店铺暂时停业,无法配合办案部门核查,承办机构2024年10月25日依法申请延长核查期限15日,并于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展开核查,当场提供《营业执照》,该店是合法的市场主体。
该商店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街,店内营业厅陈列饰品、小百、日用品等待售商品。化妆品货架未见“新盛芳爽身粉”,经询问被投诉人,投诉人提供的图片确为被投诉人销售,图片“新盛芳爽身粉”为圆柱形塑料盒装,标示如下:爽身粉;用法:用粉扑沾上本本品涂于全身皮肤,特别是颈部与皱褶处;注意事项:外用,避免粉尘侵入口鼻;勿用于批复破损处;勿接触眼睛,如有不适,请停止使用。卫生许可证:(2009)卫妆准字12-XK-010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 8580;执行标准:QB/T 1858.1-2006;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见标示,标示为2027/03/27;制造商:临沂市圣芳日用品厂;地址:山东临沂河东区汤河开发区;净含量:15g;标注QS生产许可标志。未能提供化妆品供货商主体登记证明、进货记录、购货凭证,未能提供该爽身粉备案证明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因涉案产品只是标注使用期限,无法确定其生产日期,为查明生产日期,我局2024年11月25日依法向该产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请其协助调查标示生产企业临沂市圣芳日用品厂是否是合法化妆品生产企业,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及该产品备案情况。同年12月4日我局收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涉案企业曾用名临沂市圣芳日用化工厂,现市场主体名称临沂市瑞姿化妆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79377690P;该企业已于2022年9月23日注销,现通过登记住所和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涉案产品无法核查”。所以无法确认该产品生产日期。
经查询,该产品标示执行标准QB/T 1858.1-2006为花露水执行标准,非爽身粉执行标准,爽身粉、祛痱粉执行标准为QB/T 1859-2013,该标准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包含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第 6.5.1项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该产品只标注了使用期限,未标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未标注全成分。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新盛芳爽身粉”,现无足够证据证明其未经备案的违法事实,但未标注全成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标示的执行标准QB/T 1858.1-2006为花露水执行标准;未能提供化妆品供货商主体登记证明、进货记录、购货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贰元整(¥2,020.00元)。
2000.00元
-
2025-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