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健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晓平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MA1748JR0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团结街道广昌西路(学府小区1号楼)1层6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10号
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份第一次从华源药业业务员(姓赵)购进药品“阿普唑仑片”16瓶,进价18元/瓶(退回6瓶,生产厂家: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规格:0.4mg/片、批号:20220410、生产日期:2023年4月11日、国药准字H1021749),2023年3月9日第二次从华源药业业务员(姓赵)购进药品“阿普唑仑片”20瓶,进价15元/瓶(又补发10瓶)。当事人购进药品“阿普唑仑片”时未索取、查验供货单位的相关材料、凭证,未履行查验义务。当事人购进“阿普唑仑片”药品后放于店内待销售未标价,其中12瓶零售,另外以每瓶50元的价格销售给邻居邢月1瓶,自己家吃2瓶,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剩余的25瓶。当事人经销假药“阿普唑仑片”共40瓶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6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比较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罚则,依据“择一从重”原则,本局认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0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