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益仁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中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2MA3X6T0L6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白桥路与练江路交叉口东南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驿市监处罚﹝2025﹞191号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益仁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由该药房法定代表人余中敏全程陪同,对检查过程及结果无异议。现场检查时在该药房经营场所内药柜处方区发现摆放的补中益气丸(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801,有效期至2023.7)1盒,黄芪颗粒(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3633053,有效期至2025.8.14)3盒及黄芪颗粒(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3633036,有效期至2025.5.17)1盒,盐酸氨溴索颗粒(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39221016,有效期至2025.9)5盒及盐酸氨溴索颗粒(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39211227,有效期至2024.11)2盒。上述药品均超过有效期,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余中敏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有补中益气丸(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801,有效期至2023.7)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12.9元/盒,销售价格20元/盒;黄芪颗粒(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3633053,有效期至2025.8.14)共购进5盒,购进价格:23.8元/盒,销售价格15元/盒;黄芪颗粒(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3633036,有效期至2025.5.17)共购进3盒,购进价格:0.02元/盒,销售价格15元/盒;盐酸氨溴索颗粒(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39221016,有效期至2025.9)共购进18盒,购进价格:3.6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盐酸氨溴索颗粒(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39211227,有效期至2024.11)共购进2盒,购进价格3.6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当事人均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且当事人称过期后并未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药品的购销记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建立完整的购销纪录行为进行责令及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完善购销记录进行复查,在该店的电脑上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药精灵软件,并完善购销记录。同时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再次进行检查,当场未发现过期药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3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共计12盒。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均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 因当事人销售药品时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无法证实上述3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有没有销售,故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现有扣押的3种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进行计算,货值金额合计150元。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黄芪颗粒等3种药品共计12盒。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2
驿市监处罚﹝2025﹞107号
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对驻马店市驿城区益仁堂大药房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店经营举报人所举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遇京胰岛素注射笔针头”(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41779,4mm32G,生产批号:M0580)的产品。执法过程全程由该药店投资人郭敏陪同,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益仁堂大药房投资人郭敏法律意识淡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当事人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遇京胰岛素注射笔针头”(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41779,4mm32G,生产批号:M0580),是2024年10月份从驻马店市驿城区强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盒,购进价格是4.5元/盒,销售价格是7元/盒。除销售给举报人1盒,剩余1盒给亲戚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的供货商资质、合法购进票据及检测报告。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取得可以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述涉案第三类医疗器的货值金额14元,违法所得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