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喜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全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00MA46XX579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原佳海商贸城17栋113、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商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2024年9月,当事人以52元/条的价格,购进了10条涉案商品,共计花费了5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详细信息,该批次产品购进后,当事人以合格品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60元/条。至我局检查日止,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喜百货经营部已将上述涉案商品销售完毕(销售9条,抽检1条),销售金额600元,盈利80元。我经办人员核定该批次不合格电热毯货值金额为600元。由于该店以零售方式对外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没有保存和记录消费者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因此无法联系消费者,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电热毯已无法召回。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喜百货经营部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电热毯时,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索证索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通则及基准》4.1.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经办人建议,责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喜百货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1200元。
1200.00元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