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森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国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5MA475544X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固始县蓼城街道六里棚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2
(2021)豫1525民初90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盛*
河南森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固始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处罚﹝2024﹞4号
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2
固市监处[2024]4号
1.经查,当事人负责承包安装的京华苑小区的电力施工,合计安装了2位+4位型计量箱合计36个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2.经询问当事人的受托人岳某,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所购进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计量箱没有账目记录,无法提供进货来源,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3.经当事人受委托人陈述,购进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计量箱购进单价为580元/个,货值金额为20880元。 4.因开发商未向当事人结算,欠当事人大量工程款,导致当事人至案发时无实际利润,难以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情况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数量,购进价格、货值金额、内容等情况。 5.当事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同意通过微信即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6.当事人与固市利达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京华苑小区低压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交易过程。 7.陈述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规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等情况。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