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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国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735192832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斗立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9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9日从中石化炼油销售荆门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液化石油气,其计购进25.603吨,进货价6547.32元/吨。2026年8月5日,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3号储罐并当场调取了当事人的灌装记录明细。其充装记录显示6月13日至6月17日上述产品总计充装1.047吨,其库存的1吨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出库通知单,显示销售价格为7.2元/kg。因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因此不能判定抽检前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属实。 综上,本案按实际灌装1.047吨计算,销售价:7.2元/kg,货值金额7538.4元;成本金额6855.04元,违法所得683.36元。另查,2025年9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下达了荆掇市监处罚[2025]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受到过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五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至70%(不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在12061.44-18092.16元之间确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83.36元
14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9
2
荆掇市监处罚﹝2026﹞1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向重庆耐德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并安装上述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产品名称:液化天然气加气机,适用介质:液化天然气,型号规格:JYS-80,流量范围:10-80kg/min,制造日期:2025年08月,出厂编号:CAAAAKDWVHWSW2008006,执行标准:GB/T36126-2018),用于为来往车辆加气时进行天然气流量测量和贸易结算。2025年10月13日,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上述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进行了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025LL047200983,检定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12日。2026年4月,当事人联系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该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进行同期检定时检测该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流量数据有偏差,需厂家(重庆耐德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试后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方可出具《检定证书》,该调试及检定因故一直未能进行。期间,当事人未停止使用该加气机。2026年6月18日,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正在为一辆货车进行加气服务。当事人提供了证书编号为2025LL047200983的《检定证书》,检定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12日,该《检定证书》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询,上述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所指“一级序号:9,二级序号:(13),一级目录:加气机,二级目录:液化天然气加气机,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周期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天然气流量的测量”的应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的有效《检定证书》,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在使用该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属实。
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3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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