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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恒悦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先闯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MA749LM85B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东庄组顺化西路6附7号(东庄小别墅5-4西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1
固原市博源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庆阳恒悦实业有限公司,马*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13
(2023)甘10民终3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固原市博源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马*
裁判文书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3-0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固原市博源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马*
开庭传票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1-13
(2022)甘1021民初13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庆阳恒悦实业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庆城县人民法院
4
2022-09-22
(2022)甘1021民初13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庆阳恒悦实业有限公司
马*
裁判文书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一罚﹝2026﹞12号
(一)印花税经查,你公司2022-2024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总计17880.52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二)企业所得税经查,你公司2022年-2024年在账簿多列支出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508880.15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对你公司2022年至2024多列支出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08880.15元按照偷税处理,决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55%倍罚款279884.09元。,对你公司应申报未申报形成的2022年至2024年少缴印花税17880.47元,决定对你公司应申报未申报行为处50%倍罚款8940.29元。共计288824.38元。
288824.38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