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禹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金香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17G34U1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以东,乙十路以西保利人民大街小区(保利.金香槟)一期K5号楼101号、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4〕3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注册成立,位于吉林省南关区人民大街以东,乙十路以西保利人民大街小区(保利.金香槟)一期K5号楼101号、102号,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内容,对吉林省禹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金香槟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投诉人所说的“诺和锐”笔芯,现场只有一个小冰箱,执法人员调取了该企业的药品销售系统,在2024年8月11日有销售“诺和锐”笔芯的记录,现场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已与投诉人和解,并提供相关和解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与投诉人核实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要求企业提供“诺和锐”笔芯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称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资质证明文件。据当事人所述,“诺和锐”笔芯是在2024年6月份有个人来店里,说是业务员,需不需要“诺和锐”笔芯,由于我店也经常来顾客问有没有“诺和锐”笔芯,就留了两只,也没有索要产品的资质证明文件,且自案发时,与送药的业务员联系,现已无法联系。经后续与该药品生产厂家发函确认,生产厂家回函表示该药品确为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其流向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医院,执法人员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医院核实情况,二道区人民医院于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31日共分3次采购此批次药品(批号2022126102),二道区人民医院表示由于时间久远,系统无法通过药品编号追溯到具体购买人员,无法确定为医保回流药品或自费回流药品。该药品当事人销售价格为39.50元/盒,货值金额总计79.00元,违法所得79.00元。 针对当事人在购进药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无资质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于2024年12月10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截止2024年12月15日,当事人已完成改正。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内容,对吉林省禹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金香槟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投诉人所说的“诺和锐”笔芯,现场只有一个小冰箱,执法人员调取了该企业的药品销售系统,在2024年8月11日有销售“诺和锐”笔芯的记录,现场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已与投诉人和解,并提供相关和解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与投诉人核实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要求企业提供“诺和锐”笔芯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称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资质证明文件。据当事人所述,“诺和锐”笔芯是在2024年6月份有个人来店里,说是业务员,需不需要“诺和锐”笔芯,由于我店也经常来顾客问有没有“诺和锐”笔芯,就留了两只,也没有索要产品的资质证明文件,且自案发时,与送药的业务员联系,现已无法联系。经后续与该药品生产厂家发函确认,生产厂家回函表示该药品确为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 当事人从无资质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5年内初次违法,违法案值较低,我局也未接到其他关于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的举报,当事人在事发后已与投诉人和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30079.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