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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御弘正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道平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L0UHC1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汉丹铁路以南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南B27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5〕18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从上门推销人处购买标注本田商标的汽车配件252个,进货金额共1351元。截止检查之日销售上述汽车配件31个,销售金额178元。库存的221个配件于2025年6月17日被本局予以扣押。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商品名称 进货量/个 进货单价/元 进货金额/元 销售量/个 销售单价/元 销售金额/元 库存量/个 经营额/元 盈利/元 1 后视镜镜片 65 10 650 2 12 24 63 780 4 2 油封 20 8 160 5 10 50 15 200 10 3 密封圈 96 3 288 16 4 64 80 384 16 4 滤芯 40 4 160 4 5 20 36 200 4 5 轮毂盖 31 3 93 4 5 20 27 155 8 合计 252 1351 31 178 221 1719 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1719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42元。 第314940号注册商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在第12类商品上使用的本田字母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有效期至2028年5月29日。上述标有HONDA商标的后视镜镜片、油封、密封圈、滤芯、轮毂盖,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辨认,是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相关材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标注有本田商标的后视镜镜片63个、油封15个、密封圈80个、滤芯36个、轮毂盖27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42元; 三、罚款1719元。 罚没款合计1761元。
1719.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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