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鑫粮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炳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C1JKK3X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革新村工业园区恒星路与天昊街交汇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4﹞183号
经查,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于2024年10月11日对洮南市骆驼岭超市进行监督抽查的黑土地葵花籽油(5L)是由吉林省天鑫粮油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2日生产的,生产数量为30箱(4瓶/箱),由吉林省天鑫粮油有限公司于当日销售给洮南市骆驼岭超市,售价为182元/箱,吉林省天鑫粮油有限公司的生产工艺是分装食用油,监督抽查时的批量为41瓶。该批次黑土地葵花籽油经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检验结果为:1、净含量标注检查合格;2、净含量检验不合格(平均实际含量4980ml,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为0)。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该批量大豆油的实际短缺量为20ml,相当于标注净含量的0.4%。该批大豆油的售价为45.5元/瓶,货值金额共计5460元。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4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委托四平市广盛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含有“天鑫”“笨榨香”“生产工艺:浸出”字样的产品包装标签100张,标签显著标注“笨榨香”字样。2023年12月9日,当事人公司员工使用上述标签分装生产了产品名称为“笨榨香”,生产工艺为浸出的“天鑫”牌笨榨香大豆油2箱,每箱4桶,每桶5L,并于当天以每箱8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北大湖镇富达仓储超市。截至案发,北大湖镇富达仓储超市共销售上述大豆油1桶,剩余7桶当事人已全部召回。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豆油及标签。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称剩余92张标签已全部焚烧销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豆油2箱,违法所得160元,货值金额160元。
办案人员认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事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基本要求中明确规定“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大豆油其产品生产工艺为浸出,但其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有“笨榨香”字样,易使消费者与笨榨工艺豆油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2024年6月13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