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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慧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CB08XK4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瑞四路318-38号2幢1530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23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某某平台开设有“鲨鱼菲特某某专卖店”网店,于2023年7月15日从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购入一批原产国为俄罗斯的某某饼(糕点),该批某某饼(糕点)按6盒/箱进行包装,每盒净含量480克,每盒里有12小包,每包净含量40克。每盒上标注有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味某某饼(糕点)配料:混合蛋白粉(浓缩乳清蛋白、浓缩牛奶蛋白)、燕麦麸皮、低聚异麦芽糖… 原产国:俄罗斯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贮存条件 代理商: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商地址及电话 营养成分表 净含量:480克(12x40克)”等,盒内小包只有俄文标签,没有加贴中文标签。当事人购入上述某某饼(糕点)后,于2023年7月12日在网店拆盒按包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22元/3包、15.5元/2包,至被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原产国为俄罗斯的某某饼(糕点)83包,货值即违法所得合计614.5元。现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另,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初在网店网页发布“俄罗斯bombbar某某饼减脂代餐饱腹低健身营养无蔗糖进口卡40g”的页面,于同年10月21日被人投诉,同年11月初进行整改。经查明,该页面本意是通过食用该款产品达到“减脂代餐”目的,而非指该产品可以减脂。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中旬在网店网页发布某某肉高于国标2倍高蛋白的宣传,于同年11月3日被人举报,同年11月初进行整改。经查明,根据相关规定当固体食品的蛋白质含量≥20%NRV可称高蛋白质,当事人销售产品蛋白质含量为51%NRV,由此作了高于国标2倍高蛋白的宣传。现已改正。<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原产国俄罗斯的某某饼(糕点)(净含量:40克)只标注俄文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行为。比照《<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an>》第十三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14.5元,罚款5200元。当事人发布“俄罗斯bombbar某某饼减脂代餐饱腹低健身营养无蔗糖进口卡40g”的页面,其本意指通过食用该款产品达到“减脂代餐”目的,而非指该产品可以减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的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比照《<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an>》第十三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款2500元。当事人宣称鸡胸肉高于国标2倍高蛋白,该数字并不真实、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广告使用数据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的行为。比照《<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an>》第十三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款2500元。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14.5元,罚款10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的原产国俄罗斯的某某饼(糕点)(净含量:40克)只标注俄文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行为。比照《<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an>》第十三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14.5元,罚款5200元。当事人发布“俄罗斯bombbar某某饼减脂代餐饱腹低健身营养无蔗糖进口卡40g”的页面,其本意指通过食用该款产品达到“减脂代餐”目的,而非指该产品可以减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的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比照《<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an>》第十三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款2500元。当事人宣称鸡胸肉高于国标2倍高蛋白,该数字并不真实、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广告使用数据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的行为。比照《<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an>》第十三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款2500元。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14.5元,罚款10200元。
179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